《
推動資安強化規劃 》 執行成效
禁止公務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:依行政院政策要求,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不得使用大陸廠牌,已列管者由管理單位加速汰換。
策略:策略四、落實管理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
公告日期:2024-09-16
禁止公務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:依行政院政策要求,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不得使用大陸廠牌,已列管者請管理單位儘速汰換。 110年起總務處要求各單位不得採購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(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。 限制出租場域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:依行政院政策要求,針對學校出租場域,於學校委外契約或場地租借使用規定中,已增訂「出租場域內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安之產品」條文。(如大陸廠牌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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